梁心慈作
在直播行業(yè)蓬勃發(fā)展的當下,有不少人選擇了網絡主播這一新興職業(yè)。然而在這看似光鮮亮麗的背后,網絡主播與傳媒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一團疑云。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團播主播與傳媒公司的勞動爭議案,明確本案中的主播小王與某傳媒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小王在某傳媒公司從事團播主播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由某傳媒公司提供直播場地及設備,小王的收入按照直播打賞收益的45%比例分成,每月收入金額不固定。
后續(xù)雙方因勞動報酬等問題產生爭議,小王向恩施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確認與某傳媒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欠付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等。2024年11月20日,恩施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認為小王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其仲裁請求。小王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小王與被告某傳媒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雙方是基于合作共贏的模式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小王從事的工作內容不屬于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對外進行的職務行為,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故雙方不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組織從屬性。
小王提交的支付憑證、銀行流水等能夠證明其收入以及被告向其轉賬的交易行為,但無法證明其為工資收入,且雙方對收益的分配有明確的約定,這種約定分成的收益分配方式明顯有別于勞動關系,該行為不屬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故雙方不存在勞動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從屬性。
小王提交的工作群聊天記錄、與被告公司管理人員的聊天記錄,能夠證明被告對公司人員的工作行為有規(guī)范要求,但該行為并非勞動法律意義上的管理行為,不應視為雙方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從屬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其支付欠付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請。
一審判決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認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時,要秉持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于認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相關規(guī)定,撥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重重迷霧,以考勤、著裝管理、派單、績效考核、工資發(fā)放等因素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在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新就業(yè)形態(tài)成為其所屬時代最深刻的烙印,網絡主播就是當下最典型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但是,目前很多直播平臺和MCN公司對網絡主播的簽約、管理非常不規(guī)范,高額違約金、工資拖欠等情形將這些逐夢的人困在某一平臺或公司里。甚至,在一些主播準備通過訴訟維權時,都不知道自己在為哪個公司打工。該群體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在此提醒,網絡主播等新就業(yè)形態(tài)的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要保留好用工過程中的相關證據(jù),以便產生爭議之后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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