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本身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某些犯罪分子會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欺詐行為披上借款的外衣,企圖借以逃避懲罰。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了一起用偽造的土地承包合同抵押借款的詐騙案,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因無力償還債務,便用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以借為名騙取李某共計45萬元,用于償還債務和購房、購車。
2025年2月,伊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用偽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抵押,騙取他人錢款共計4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2025年4月,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25年5月,張某以一審判決認定犯罪金額有誤為由,上訴至伊犁州分院,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沒有承包土地的情況下,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偽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抵押,騙取李某45萬元,有在案的書證借條、土地承包合同、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予以印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對詐騙罪的認定,關(guān)鍵在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借資金,以及出借人是否因虛構(gòu)的借款事實而產(chǎn)生認識錯誤并出借錢款。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應重點考察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掩飾真實身份、是否夸大經(jīng)濟實力、是否虛構(gòu)借款理由等事實。本案被告人在不具備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虛假的土地合同騙取錢款,其以“借貸”為表象的詐騙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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